Article 21

In force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