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五十一条有效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记录或者颁发批准文件。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