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五十条有效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