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