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记录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