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五十二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经营文物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交易未结案的涉案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