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六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颁发特许经营权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