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颁发特许经营权证。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