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公众对中标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中标者确定为特许经营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