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