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