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