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有关的实物和资料。涉嫌质量违法被查封、扣押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损毁。经检验、鉴定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属于质量违法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