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产品必须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查封、扣押的部门可以决定先行处理:(一)易腐烂、变质的;(二)已经或者即将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污染必须及时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错误,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