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涉嫌质量违法被查封、扣押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损毁。经检验、鉴定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属于质量违法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