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在所辖区域的;(四)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五)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