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在所辖区域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五)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