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二)依照本条例在公告期限内,其他人提出异议并确有理由和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