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二)依照本条例在公告期限内,其他人提出异议并确有理由和证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