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向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买卖、赠与、交换、转移房地产的;(二)继承、分割、合并转移房地产的;(三)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和仲裁机构裁决、调解作出的房地产转移的;(四)房地产用途、名称、坐落地址或者面积发生变化或者改变的;(五)房地产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