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