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