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清除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