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向公园、湿地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废弃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城镇绿化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镇绿地内从事摆卖、餐饮、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四)损坏树木、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镇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