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