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