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