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