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