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从事以下活动:(一)非法采砂、采石、采矿;(二)倾倒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和垃圾;(三)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四)擅自种植养殖或者屠宰家禽家畜;(五)摆摊设点、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事项;(六)其他影响河道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