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非法采砂、采石、采矿;

(二)倾倒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和垃圾;

(三)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四)擅自种植养殖或者屠宰家禽家畜;

(五)摆摊设点、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事项;

(六)其他影响河道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