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

禁止向公园、湿地保护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城镇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或者从事摆卖、餐饮、健身、娱乐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树木、花草、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

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