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镇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场地周边应当按有关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相应的车辆清洗设施;
(四)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整修场地,并对周边因施工损坏的公共设施、绿地及时进行修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
(六)应当遵守的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