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城镇亮化要求设计和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亮化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并按照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