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镇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及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未施划停车标识的区域停放车辆;(二)堆放物品阻碍道路通行;(三)擅自开挖、移动、损毁道路设施、标识标牌;(四)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经营活动;(五)抛洒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物质;(六)不采取防护措施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七)其他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