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网络和公共交通客运、出租客运、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管线网线等设施设备的规范运行、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城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