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城镇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