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城镇管理责任;(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城镇管理和服务;(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综合治理活动;(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