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城镇管理责任;

(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城镇管理和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综合治理活动;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