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自觉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