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的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