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