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