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