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