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