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