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