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