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暴力的预防、劝阻、救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