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