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