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