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涉及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家事调查人员可以对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进行调查。

家事调查人员可以通过面谈、征询、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

家事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可以向其他相关部门、救助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