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申请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