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可以依法作出包含下列措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