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可以依法作出包含下列措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