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可以依法作出包含下列措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